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(记者张文章)售楼部有摆放“不利因素房源”公示信息,福建房屋就等于开发商尽到告知义务了吗?10月13日,南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,建阳建议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履行好提示告知义务,区消向消费者提供全面完整的商对信息,对房屋的不利不利因素应做重点提示,满足消费者知情权。因素
今年7月份,重点消费者彭先生向南平市建阳区消委会反映称,提示今年6月30日他到建阳的福建房屋建发·叁里云庐楼盘看房,置业顾问向他推荐17号楼1002房,南平在听了介绍及看了户型图后,建阳觉得房子不错,区消于是商对他缴纳了5万元,并且签订了房屋认购书。不利后来,他无意间发现该户的外墙有腰际线,影响视线和采光,他要求退房,开发商不允。开发商代表李经理说,这套房彭先生本人反复看了多次,确认没有问题才缴纳定金和签订认购书的。如果彭先生不按认购书的约定,办理后续的购房手续,定金将会被没收。
建阳区消委会调解员询问,在签订认购书前李经理是否有告知这套房有腰际线,彭先生说没有。李经理辩称,虽然没有告知房屋有腰际线,但公司在售楼部有摆放“不利因素房源”公示信息,其中就有17号楼1002房,所以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。
建阳区消委会调解员指出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此案中,开发商在售楼部设置的“不利因素房源”公示信息虽然有对免责、限责条款的文字提示告知,然而该提示也是一种格式提示,属于格式合同提供方强制性的行为。众所周知,店堂张贴告示或声明,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,是种无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,并不必然产生接受方肯定会知晓这种格式条款存在的结果。因此,消费者主张该楼盘销售人员为了促成房屋交易,未将该户房屋的不利因素告知时,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的情况下,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合理的提醒义务。由于销售员未尽到告知义务,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应该就自己的疏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。据此,开发商的行为已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近日,在建阳区消委会调解员的主持下,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:同意将彭先生认购的房屋由17#1002房调整为6#705房;6#705房总价为1173099元,彭先生须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;开发商额外赠送彭先生两年物业费和万元家电礼包(礼包折现8000元)。
建阳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,在购房时应尽可能全面了解所购房屋的各类信息,签订购房认购书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。同时还建议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履行好提示告知义务,向消费者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,对房屋的不利因素应做重点提示,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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